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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文11号重大疾病保险  

披露名 : 达尔文11号重大疾病保险

  • 价格便宜
  • 住院有机会赔
  • 保障丰富实用

达尔文11号

投保人出生日期
注:18-54周岁(含18、54周岁)
投保人性别
为本人投保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
注:出生满28天-55周岁(含28天、55周岁)
被保险人性别
承保职业
1-4类 查询职业类别
保障期限
终身
缴费类型
一次性 年交
缴费年限
5年 10年 20年 30年
基本保额
5万元 10万元 15万元 20万元 25万元
更多选择
  • 30万元
  • 35万元
  • 40万元
  • 45万元
  • 50万元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不含
疾病关爱保险金
不含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不含
“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
不含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不含
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
不含
妊娠期间重大疾病关爱金
不含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
不含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缴费年限
不投保
保费
1197.00/年 查看现金价值演示 查看银行限额
  • 保险责任

  • 120种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100%基本保额;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130%基本保额。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 30种中度疾病保险金
    60%*基本保额限3次
    被保险人意外或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60%基本保额。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 45种轻度疾病保险金
    30%*基本保额限4次
    被保险人意外或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30%基本保额。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 住院津贴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生日)前未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在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生日)后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个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累计以90天为限,当给付天数达到90天时,“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在该保单年度内中止。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为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过“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后续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选择投保)时,将扣减已经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180日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初次确诊初次发生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可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前,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不包含已经豁免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后,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可选)疾病关爱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
    本合同疾病关爱保险金包括“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1)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生日)前,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同时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2)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生日)前,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外,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同时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3)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不含60周岁生日)前,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外,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同时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 (可选)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20%*基本保额限1次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不含65周岁生日)前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不含第365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不含65周岁生日)前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095日后(不含第1095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再次确诊该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病历资料(包含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验或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显示该次重大疾病属于初次重疾的持续状态,则保险公司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不含65周岁生日)前未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效力终止。
  •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
    40%/50%/30%*基本保额限3次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包括“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第二次治疗津贴保险金”、“第三次治疗津贴保险金”。
    (1)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除“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同时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不含第365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同时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2)第二次治疗津贴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治疗津贴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该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之日起满365日后(不含第365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治疗津贴保险金,同时第二次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3)第三次治疗津贴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治疗津贴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该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之日起满365日后(不含第365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治疗津贴保险金,同时“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 (可选)10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120%*基本保额限1次
    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列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不含第365日),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若再次确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与上一次相同,理赔时必须提供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首次确诊后,病情曾经好转且不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定义。若初次确诊发生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初次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相比为新的一次中风,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定义。
  • (可选)120种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
    按合同约定
    在交费期满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该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前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不计息,不包含已经豁免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交费期满日后,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责任。
  • (可选)妊娠期间重大疾病关爱金
    50%*基本保额限1次
    本合同妊娠期间重大疾病关爱金包含“女性关爱金”(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和“男性关爱金”(适用于男性被保险人),仅针对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的首次重大疾病进行给付,且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1)女性关爱金(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
    女性被保险人年满20周岁后(含20周岁生日当天)、50周岁前(不含50周岁生日当天),在妊娠期间[妊娠期间:该期间自怀孕满14周时起至终止妊娠或分娩完成时止。]内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妊娠期间重大疾病关爱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男性关爱金(适用于男性被保险人)
    男性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含22周岁生日当天)、50周岁前(不含50周岁生日当天),在其配偶妊娠期间内,男性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妊娠期间重大疾病关爱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可选)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
    豁免后期保险费
    投保人身故、全残或确诊///疾病终末期,豁免后续剩余未交保费。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产品解读

达尔文11号
达尔文11号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15天
等待期 180天
重要提示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于2017年1月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并在广东省广州市正式开业。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请查询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下的“偿付能力信息”栏目(网址:www.fosun-uhi.com)。截至当前,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目前在以下区域设有分支机构: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江苏省、重庆市。暂未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消费者所在地区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能存在服务环节增加、时效相对较长等问题,但不影响保单保障权益。请投保人对此予以确认后再进行投保。
线上服务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已为本产品合同内容变更线上服务开通客户联系方式变更、客户资料变更、保险合同补发、交费方式及交费账号变更、合同效力恢复、犹豫期解除合同等项目;理赔线上服务已开通在线报案、在线理赔申请等项目。其他线上服务项目,您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进行了解及自助办理;对尚未开通线上服务的项目,您也可拨打客服热线4006-11-7777进行咨询和办理。
如实告知 请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实进行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与上述告知内容不符,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退保损失 主险合同/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时,应当向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提供下列资料:(1)解除合同申请书;(2)主险合同/附加合同;(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主险合同/附加合同的效力至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或解除合同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二者中以较晚者为准)终止。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自收到完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支付和凭证 本产品首期保费、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收费。
本产品为网络销售产品,默认提供电子保险合同。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通过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短信链接发送电子保险合同,请投保人提供正确有效的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
如您需要提供发票,可在保单犹豫期后,如无犹豫期则为承保日次日。投保人可通过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全国客服热线4006-11-7777或登录官网(www.fosun-uhi.com)及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险合同及发票查询、验真。

其余须知:

  1. 1. 阅读资料: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投保须知》《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2. 2.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28天-55周岁(含28天、55周岁),最大被保险人年龄投保规则如下:

    缴费年限

    趸交

    5年

    10年

    20年

    30年

    被保险人年龄

    55周岁

    55周岁

    50周岁

    45周岁

    35周岁

  3. 3. 投保人年龄:18至54周岁(含18、54周岁)。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且投保人年龄≤50周岁时,本产品可附加《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
  4. 4. 保额规则:本产品最低基本保额5万元,最高基本保额50万元,每5万元递增。详细保额规则详见附件(请点击查看)
  5. 5. 职业:本产品支持的被保险人职业为:1-4类。
  6. 6. 投被保险人关系:本产品支持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投保。
  7. 7. 证件类型:投保人支持居民身份证;被保险人、指定身故受益人(若选)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仅限0-15周岁)。
  8. 8. 可选责任:被保险人年龄≥36周岁,不可投保可选责任“疾病关爱保险金”。
  9. 9. 保费规则:本产品单张保单年交保费金额不低于500元。
  10. 10. 增值服务: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投保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满足保费要求可免费享受增值服务,具体保费要求详见《增值服务介绍》(点击可查看),具体增值服务申请路径详见《增值服务使用手册》(点击可查看)
  • 保险条款

主条款
复星联合优选I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4〕疾病保险036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发〔2025〕13号
附加条款
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条款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4〕疾病保险040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发〔2024〕484号
  • 报案

  • 提交理赔资料

  • 理赔资料审核

  • 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电话报案:请您致电400-678-8169进行报案

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资料要求、理赔流程及纸质材料的寄送地址。

如您不确定现有材料是否符合理赔要求,您可以将所有材料拍照或扫描并发送至claim@huize.com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影像件预审核。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

理赔须知

1、如需报案或理赔协助服务,请拨打全国服务电话: 400-678-8169。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资料要求和理赔流程。
4、发生合同约定保险事故需要到医院接受治疗,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用药、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就诊的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原始收费凭证、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证明等就医相关材料,以便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申请。
5、一对一理赔协助:我们将全程协助您报案、告知您在当地如何处理、告知索赔所需相关证明资料、并监督保险公司理赔结案和协助催付赔款等。
6、领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保险公司将通过财务系统直接向您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需要您提供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建议您选择工农中建交或邮储,以便保险公司快速处理。
Q若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轻中症还能继续赔付吗?
A能够继续赔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约定全部轻中症均支持赔付,且没有轻中症分组限制及间隔期要求。
Q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发生身故,是否还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A若客户选择投保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赔付首次重疾后发生身故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Q若同时符合“第二次重疾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或者同时符合“第二次重疾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是否可以同时赔付?
A①同时符合“第二次重疾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支持同时赔付。
②同时符合“第二次重疾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支持同时赔付。
Q可选责任“妊娠期间重大疾病关爱”,支持男性被保险人附加吗?
A支持男性被保险人附加。男性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含22周岁生日当天)、50周岁前(不含50周岁生日当天),在其配偶妊娠期间内,发生重大疾病额外赔付50%基本保额。